海员“人权法典”效力几何?
- 20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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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我国正式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准文书,完成了我国政府批约环节的登记注册,标志着我国正式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将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郑和平再度对公约进行了解读。
维护海员权益 实现“国际接轨”
作为航运大国、外贸大国和海员大国,目前,我国海运商船队已达到1.45亿载重吨,外贸海运量达到26亿吨,已有62万人具有海员资格,约占世界海员总数三分之一,维护海员权益,对推动海运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放眼世界,于2006年通过的《公约》也正在成为全球海运业的重要规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25日,已有66个国家批准了这一公约,其商船总吨位超过世界商船总吨位的80%,对国际航运业影响日益深远。
因此,全面履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海员权益,促进海员职业发展增加海员职业吸引力,展现航运企业遵守国际标准的积极态度,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公约》规定了港口国检查制度,如果港口国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问题,港口国可以滞留船舶,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离港,并且未批约国不享受豁免,必须接受检查。因此,批准公约将会为我国提供反制手段,避免其他批约国对我国船舶滥用“滥留船舶”的规定。
包含多项新规
《公约》由条款、规则和守则三部分构成。其不仅对包括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等与海员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因素进行了定,同时规定了海员在船工作的健康保护、医护、福利和社会保障条款。此外,郑和平还对《公约》的新规进行了点题,包括:
海员招募或安置机构保障船员对就业协议的知情权, 使其在签字前对就业协议条款进行核阅。在为海员提供就业时不能把需招募或安置机构应承担的费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海员;
海员应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以及带薪年休假和短期上岸休息的权利;
在确定船舶配员水平时,除了从船舶安全高效操作的角度考虑外,要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超时工作以防止疲劳,满足船员健康需要的食品和膳食服务,保护海员权益。
在海员遣返时,除非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禁止船东要求海员预付遣返费用或从海员工资中扣回。承担船员遣返的第一责任人是船东,当船东未能履行责任时,则海员所在船舶的船旗国是第二责任人,海员遣返的启程国或海员国籍所在国是第三责任人。
多措并举确保有效履责
为了敦促成员国规范履责,《公约》从船旗国、港口国、海员提供国三个方面确定了各成员国充分实施和执行《公约》的义务。它提出,船旗国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并对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或在外国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还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建立公平有效的船上投诉程序。港口国应在有效的港口国检查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对挂靠本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检查,核查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海员权利要求,应建立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以确保对在本国港口挂靠船舶上的投诉采取迅速而实际的解决方式。海员提供国应对本国设立的海员招募安置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同时对本国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
对于我国推动公约实施的具体措施,郑和平表示,未来交通运输部一是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已建立两部履约合作机制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一起,共同推进履约工作;二是将共同制定履约的实施文件,完善相关履约措施,同时加强宣传贯彻工作,举办面向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对海员的宣传,使得他们了解《公约》,熟悉国内履约法规和安排,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好海员权益;三是将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船东组织、海员工会组织的协商合作,推动履约工作的顺利开展。